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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扬州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YANGZHOU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扬州市道教徒、道教场所组织管理者及传扬道教文化者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道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于扬州市泰州路59号2栋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全市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建立健全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各县(市、区)道协、宫观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督导各县(市、区)道协、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兴办道教教育事业,办好道教培训班,培养道教人才。
(六)根据“依法保护产权,抵制非法占用,合理利用开发,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原则,依法管理和维护扬州市道教协会所有的道教场所现有房地产。 
(七)组织指导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积极开展和谐宫观、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等各项活动。 
(八)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和交流,推动道教讲经,搜集整理道教史料,编印道教书刊,拍摄录制道教音乐和斋醮科仪,保护道教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宫观环境。 
(九)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坚决抵御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互不隶属、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同港、澳、台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侨胞的交流与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道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加强与海外道教界的友好往来,促进道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市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代表会议筹备领导机构与有关方面提出方案,并报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全市各县(市、区)道协、宫观按分配名额协商推选,报扬州市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团体章程规定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六)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七)行使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二)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团体;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根据会长意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内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请授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各宫观、团体和道教界人士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自养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接收海内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宗教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团体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全市各道教宫观的资产管理及使用需接受本团体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3日扬州市道教协会第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地方道教协会、宫观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团体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扬州市道教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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